· 一段形而上的对话
2009-2-11 20:10:58 阅读57 评论0 112009/02 Feb11
| ■胡滨斌 吴瑛 (《新闻记者》2008年第9期) |
| 北京奥运会前夕,韩国SBS电视台提前泄露奥运开幕式事件①引起了世界的关注,这起被网民称作“奥运偷拍门”的事件,虽然仅仅是一段两分零九秒长的视频,但它却引起了我们关注奥运赛事转播问题的法律思考。奥运赛事转播权的转让,是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主办国最重要的收入来源。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奥运转播收入将在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主办国之间进行分配。因此,对北京奥运转播权的保护,已成为保护奥运利益的重要内容。奥运赛事转播权保护的核心,是在扩大受众范围的基础上,保证奥运会组织者对奥运赛事传播的排他性权利。但是,在法律上,奥运会组织者禁止其他组织和个人传播的法律依据何在?以何种法律权利来保护这种排他性权利更为合适?虽然从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起,奥运转播权转让的实践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但对这一问题的法理解释在国际法和各国法律中尚未得到良好的界定。 |
2009-2-11 20:08:54 阅读39 评论0 112009/02 Feb11
| ■魏永征 (载于《新闻记者》2008年第10期) |
| 《新闻记者》第8期刊登唐远清《从“母爱短信”报道看媒体的转载核实责任》一文,考证精细,逻辑严密,是一篇好文章。文章基本倾向要求媒体强化转载核实责任,我也是同意的。不过文中涉及我的观点,我想作一些说明。 唐博士把我列为主张转载媒体与首发媒体同样严格的责任一派,把曹瑞林、徐迅列为主张减轻责任一派,我看了有点陌生,因为事经数年,自己写的文章也记不清楚了。《中国青年报》上的评论,是配合唐文提到的新闻出版署有关转载核实的文件而写的,报刊要对转载文章作同样严格的审查的话是写过的,不过那篇评论似乎没有提到怎样严格。在唐文注释中引用的另一篇发表在《新闻三昧》的评已故诗人郭小川名誉案的文章中,我把我国民事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同传统的普通法诽谤法实行严格责任做了比较,指出两者是不同的。我这样写: “媒介是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大前提 |
2009-2-11 20:04:41 阅读50 评论0 112009/02 Feb11
| ──一份问卷调查结果所反映的问题 ■陈堂发 (载于《新闻记者》2008年第11期) |
| 2008年3月至7月,“批评性报道的法律问题研究”国家社科项目课题组在沈阳、北京、石家庄、济南、西安、兰州、成都、武汉、南京、上海、广州11个城市进行了抽样调查,以期对新闻编辑、记者从事批评报道所具备的法律意识状况有一大致的了解。此次调查对象为报纸的编辑、记者,样本框涵盖报纸64家,其中省、地级党报12家,晚报17家,都市报18家,经济类3家,法制类3家,体育类2家,家庭生活类4家,综合、对象类5家。问卷样本总量为240份,为保证所测结果的代表性,问卷填写按照4∶6的比例分别确定编辑、记者人数,编辑人员填写96份,记者填写144份,实际获得有效问卷218份。 调查显示,有864%的被访者表示自己所在的报社有过因批评报道而引发的侵权纠纷,其中464%的回答者所在报社有过“几次”纠纷经历。填写 |
2009-2-11 19:56:49 阅读51 评论0 112009/02 Feb11
| ■胡海燕 黄良奇 (载于《新闻记者》2008年第12期) |
| 博客即网络日志,最初只是程序员在网上张贴对技术层面的思考心得与个人生活方面的休闲内容。“一个Blog就是一个网页,它通常是由简短且经常更新的Post(帖子)所构成,这些帖子的文章以超链接为表达方式,都按照年份和日期的倒序方式排列,以使读者最先看到最新的信息。”①如今全球每四十秒就产生一个博客,它已经成为继E-mail、BBS、ICQ之后第四种网络交流方式。 博客的实质、核心价值和话语的特点 博客的实质是自媒体,《圣何塞信使报》专栏作家丹·吉尔默赞扬说,博客代表着“新闻媒体30”。10是指传统媒体或叫旧媒体;20是指新媒体或者叫跨媒体;而30是以博客为趋势的自媒体(we media)或者叫“个人媒体”②,为个人发布信息的公开化场所。作 |
2009-2-11 19:32:25 阅读37 评论0 112009/02 Feb11
| ——一个历史文化比较的视角 ■龙小农 (载于《新闻记者2009年第1期》) |
| 法律是社会关系调节器。结合中外传播立法的历史,从整个世界传播立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来看,传播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控制法阶段,即利用法律控制传播系统,不让非统治阶级拥有传播自由,或特许一定的人拥有传播自由;二是授权法阶段,即由具有宪法性总纲性的法律或法案明确授权传播单位和传播者,在哪些领域进行信息自由传播,利用哪些手段进行传播;三是管理法阶段,即在宪法性总纲性法律或法案的规定下,再制定具体的法律或法规,对传播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协调与管理,既强调传播的自由,又强调传播的责任。 |
2009-2-11 19:25:08 阅读72 评论1 112009/02 Feb11
| ■何四海 (载于《新闻记者》2009年第2期) |
| 新闻侵权纠纷发展趋势 在资讯越来越重要的现代社会,媒体侵权纠纷已成一种常态。具体来说,当前新闻侵权有如下趋势:一是涉案媒体多元化,不但传统媒体涉讼频频,网络、手机等新兴媒体也日益发展成侵权主要媒体;二是侵权对象多元化,媒体侵权对象从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向普通民众、社会组织扩展;三是媒体侵权内容多元化,从原先较单一的媒体名誉侵权向隐私侵权、肖像侵权等人格权利扩展;四是侵权索赔目的多元化,有从单纯的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向阻吓媒体监督权利行使方向转化趋势;五是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化,目前有关媒体侵权纠纷解决的机制基本限于诉讼解决,其他可替代诉讼的解决机制还没有引起相当的重视。 |
2009-2-11 19:22:21 阅读34 评论0 112009/02 Feb11
| ■施敏 (载于《新闻记者》2009年第2期) |
| “深圳高官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事件前不久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 一、监控视频的字幕配加及“无罪推定” 在整个事件的发生、发展全过程中,网络不仅成为公众了解案情进展的重要渠道,也成为网友议论评析的交流平台。网易、新浪等几大门户网站主页的新闻报道更是许多人开始关注事件,并由此形成价值评判标准的依据。各大论坛和网络社区纷纷出现相关的 |
2009-2-11 19:12:12 阅读31 评论0 112009/02 Feb11
| 新闻管理也应对外开放 ——中国涉外新闻管理制度解读 ■乔新生 (载于《新闻记者》2009年第2期) |
|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新闻作为商品可以跨国流动。但无论是新闻作品生产,还是新闻作品的销售,都会受到各国新闻法律规范的制约。这些制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其次,对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采访报道行为进行审查;第三,对新闻媒体发布新闻作品的内容进行审查;第四,对新闻媒体发布作品市场环境进行审查;第五,对新闻媒体发布作品的方式进行审查。 |